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44號
原   告 燕國天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景賀
訴訟代理人  郭人豪
上列原告原向被告 陳照明丘孝洋 等人提起給付管理費訴訟,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院於民國109年1月6日以裁定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300元,並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嗣原告於109年1月7日提出民事撤回部分起訴狀,
就被告丘孝洋部分撤回起訴後,本件訴訟之被告當事人為陳照明
,其訴標的金額為44,700元,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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