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2274號
上 訴 人 杭家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孫崇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
院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