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東簡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東簡字第212號
原   告  黃錦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榮理 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范 陳戌妹 (原名:陳戌妹、 莊戌妹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與 呂范亮 四子 范永發 是否仍有收養關係存在?如
  有,請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已死亡者
  ,併提供其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二、請原告提出 彭柏瑞 (原名; 彭錦相 )之生父為 莊阿來 之證明
  。
三、請原告提出 范陳戌妹莊阿娘 已經終止收養之證明。
四、請原告提出 劉彭庚妹賴鑾秀 已經終止收養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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