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東簡字第212號
原 告 黃錦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榮理 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范 陳戌妹 (原名:陳戌妹、 莊戌妹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與 呂范亮 四子 范永發 是否仍有收養關係存在?如
有,請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已死亡者
,併提供其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二、請原告提出 彭柏瑞 (原名; 彭錦相 )之生父為 莊阿來 之證明
。
三、請原告提出 范陳戌妹 與 莊阿娘 已經終止收養之證明。
四、請原告提出 劉彭庚妹 與 賴鑾秀 已經終止收養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