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297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柯奕妘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家寶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
6,8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