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梁勝杰
上列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 童照寬 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柒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