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小字第2375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 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芳惠
陳振盛
被 告 陳柏豪
法定代理人 羅正旻
陳炳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庭於民國108年12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8,012元,及自108年11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製作簡化判決書。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