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勞簡字第47號
原 告 許 云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
劉鍾錡 律師
被 告 夏依有限公司
妡美人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潘慧玲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11號A1
居臺南市○區○○里○○路○○○巷○號1
至3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 律師
陳廷瑋 律師
劉哲宏 律師
複代理人 李世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
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被告夏依有限公司統一編號「『5
』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6』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