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4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源井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邱志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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