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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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李媫瑩 被告 莊閔凱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OO年度易字第八六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莊閔凱涉犯之詐欺案件,業於民國一OO年七月五日經本院以一OO年度易字第八六號判決無罪,揆之前開規定,原告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李昇蓉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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