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990號債權人 李信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戴長儒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對債務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依據債權人提出之斡旋合約
,僅在釋明債權人對「房東」之請求權,未能釋明對債務人有何請求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書記官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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