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交簡上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交簡上字第89號上訴人 王占平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1897號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速偵字第115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之犯罪事實,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供承在案,並有如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之證據及理由附案可稽。上訴人雖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惟查原審科刑所依之刑法第185條之3,其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而原審斟酌被告犯罪情節,量處其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幾近最低刑度,是上訴意旨謂本件原審判決量刑過重,並請求改判較輕之刑云云,自無理由;另被告雖前未曾受刑之宣告,但以其於本案中,先於午前大量飲酒後,於傍晚違法騎乘機車上班,又於上班時為他人駕駛汽車並於途中肇事,一再為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犯行,足見其守法意識薄弱,難認無再犯之虞;且其雖陳稱其罹患腫瘤,持續就醫中,然其若果認為自己身體狀況不佳,宜就醫並予調養,但卻又大量飲酒,致犯本案,則依其犯罪及生活狀況,亦難認其所受刑之宣告有何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故其上訴,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士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潘怡珍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