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司繼字第4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4466號聲請人 王穩齊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己○○(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3樓)於民國112年6月27日死亡,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女婿,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㈠被繼承人於112年6月27日死亡之情,有被繼承人除戶謄本1
件為證,惟聲請人乙○○係被繼承人之女戊○○之配偶,即為被繼承人之女婿,此有聲請人及其配偶戊○○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參酌前開規定,聲請人並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自無聲請拋棄繼承之權,是本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㈡另被繼承人之配偶丙○○,子女戊○○、庚○○、丁○○,孫女甲○○
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業經本院審核後准予備查,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