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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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重家財訴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5號原告 徐榮發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龔暐翔 律師被告 徐耀鴻
徐菁徽
徐佳蕙
徐瑞陽
徐筱媛
徐筱涵 上一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徐毓隆
林豫芳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明宛 律師
蔡政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第170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68、170、175、176條定有明文。被告丁○○、己○○於訴訟繫屬中成年,原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17頁),並經被告丁○○、己○○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意、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可準用之。查原告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原起訴請求:辛○○、乙○○、甲○○應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1,820萬2,267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卷一第13頁)。其後追加丁○○、己○○、戊○○三人(下合稱丁○○等三人)為被告(見卷二第217頁),歷次減縮請求金額,原告於112年7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聲明請求金額為211萬2,271元(見卷四第87頁、第101頁)。經核上開所為係訴之變更,原告追加丁○○等三人為被告,係因法定繼承人丙○○喪失繼承權(參見卷二第95至97頁最高法院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裁定),並由丙○○之子女即丁○○等三人代位繼承,110年11月19日起訴狀並未列丁○○等三人為被告,訴訟標的對丁○○等三人有合一確定必要;再就原告減縮聲明,因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均合於上開規定,自應准許,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與被繼承人 黃玉鳳 於51年3月16日結婚,婚後育有辛○○、
乙○○、甲○○及丙○○四人。黃玉鳳於107年5月27日死亡,原告與黃玉鳳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夫妻婚後財產應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為基準即107年5月27日,並以此日為原告與黃玉鳳婚後剩餘財產價值計算之基準日。
㈡原告婚後積極財產如附表一所示,無婚後消極財產;黃玉鳳
婚後積極財產如附表二所示,無婚後消極財產。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原告得向黃玉鳳請求分配婚後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黃玉鳳之法定繼承人原為其子女辛○○、乙○○、甲○○及丙○○四人,丙○○因喪失繼承權,由其子女丁○○等三人代位繼承。依繼承之法律關係,被告辛○○、乙○○、甲○○、丁○○、己○○、戊○○(以下合稱被告,分則以姓名稱之)就黃玉鳳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債務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㈢聲明: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11萬2,271元,及自追加被告
暨陳述意見二狀送達翌日即111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分述如下:㈠辛○○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分別以107年12月20日、108年3月
12日、108年3月21日函文,通知黃玉鳳之繼承人(含原告)有關應繳稅額及相關内容,可證明原告早已明確知悉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然原告於110年11月19日始提起本訴,依據民法第1030之1條第5項規定,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乙○○、甲○○均稱:伊等同意原告之主張及請求。
㈢丁○○等三人則稱(卷四第136頁至143頁答辯四狀):
⒈原告先後接獲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寄送之黃玉鳳遺產稅核定
通知書,載明黃玉鳳財產明細及遺產稅額、配偶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並由原告、乙○○、甲○○三人於108年3月11日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申請,以黃玉鳳所遺銀行存款抵繳獲准,於108年3月26日繳清在案,足見原告至遲於108年3月26日已知有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原告遲至110年11月19日始提起本訴(丁○○等三人答辯狀誤載為110年11月18日),請求權已罹於2年時效而消滅。再者,附表一編號48,關於屏東客運股份價值,應以公司資產計算每股價值。附表二編號25之股東往來債權,經鼎特發公司主張抵銷而消滅,以及附表二編號26、63項目,均應自黃玉鳳之婚後積極財產剔除。黃玉鳳對鼎特發公司、丙○○分別負有2,516萬3,200元、224萬5,500元之債務,並應列入黃玉鳳婚後消極財產。綜上,原告並無剩餘財產差額可得請求分配。縱或有之,原告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因罹於時效而消滅。
⒉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原告與黃玉鳳於51年3月16日結婚,婚後育有辛○○、乙○○、甲
○○及丙○○四人。原告與黃玉鳳婚後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㈡黃玉鳳於107年5月27日死亡,原告與黃玉鳳計算現存婚後財產及負債之基準日為107年5月27日。
㈢丙○○喪失繼承權,由丙○○之子女即丁○○等三人代位繼承。㈣原告之婚後積極財產如附表一,黃玉鳳之婚後積極財產如附
表二(除附表二編號25、26、63及附表一編號48之項目或價值有爭執以外)。
㈤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於107年12月17日寄送遺產稅核定通知書與
黃玉鳳之法定繼承人(含原告),並於107年12月20日以財高國稅審二字第1070114350函知法定繼承人,核准自黃玉鳳遺產總額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計6,098,761元,以上通知均於107年12月21日合法送達原告住所;乙○○、甲○○、庚○○等三人於108年3月11日向國稅局申請以黃玉鳳之存款抵遺產稅,於108年3月12日國稅局發函予辛○○、乙○○、甲○○及丙○○通知同意辦理,復於108年3月26日完成繳清。
四、兩造爭執事項:㈠原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㈡附表一編號48之婚後財產價值若干?㈢黃玉鳳有無附表二編號25、26、63之婚後積極財產?價值為
何?㈣黃玉鳳對鼎特發公司、丙○○有無分別負有2516萬3200元、224
萬5500元之債務?
五、本院判斷:㈠原告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⒈按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
之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者,亦同,民法第1030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所謂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係指明知而言,如當事人就知之時間有所爭執,應由被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之人就分配請求權人知悉在前,已罹於時效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1428號判例參照)。而民法第1030條之1所謂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係指生存配偶於死亡配偶死亡時知悉有差額之存在即可,並不以知悉具體之差額為必要,是請求權人如已知悉他方之剩餘財產較自己為多,即應起算2年之消滅時效。亦即請求權人固需明知有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但就差額多寡,並無需明知,其請求權消滅時效即已開始起算(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574號、104年度台上字第849號判決參照)。
⒉經查,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於107年12月17日寄送遺產稅核定
通知書與黃玉鳳之法定繼承人(以下均含原告),其上載明各該遺產項目、扣除額項目(含民法第1030-1條:6,098,761),並於107年12月20日以財高國稅審二字第1070114350函知法定繼承人,核准自黃玉鳳遺產總額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計6,098,761元,以上通知均於107年12月21日合法送達原告住所,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函文、送達證書可參(見卷一第195、197頁及卷二第375、377頁)。原告、乙○○、甲○○於108年3月11日向國稅局申請以黃玉鳳所遺存款抵遺產稅,於108年3月12日國稅局發函予原告、辛○○、乙○○、甲○○及丙○○同意辦理,由國稅局通知繼承人持函文及繳款書至存款機構辦理抵繳稅款手續,復於108年3月26日完成繳清程序等節,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函文可佐(見卷一第203至211頁)。以上情事,均為兩造所不爭執。客觀上足認原告已經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合法通知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差額,並經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依法進行扣除及通知繳納遺產稅額,原告同意上開遺產稅額計徵內容,並申請辦理抵繳及進行繳清程序。
⒊丁○○等三人並稱:原告於26年5月22日生,經營事業有成,
瞭解維護財產權益,與其配偶黃玉鳳同住感情甚佳,深知彼此財產狀況,並有對鼎特發公司提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查閱帳冊事件等節,且提出民事裁定佐證(見卷三第147至163頁),復經本院調閱原告之戶籍資料可參(見卷一第133頁)。再者,原告為鼎特發公司實際出資人,曾向鼎特發公司會計表明變更負責人、辦理變更登記,且與第三人之間有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等節,有丁○○等三人所提出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10951號不起訴處分書可證(見卷三第137至142頁)。本院認原告具經營公司能力,且與其配偶黃玉鳳同住,關係良好,為兩造所不爭執,再依上開證據資料可見原告對於財產歸屬以及權利義務之行使,具相當之判斷及處理能力。原告有獲財政部國稅局上開函文之通知及受有因申請所生之法律效果,加以甲○○並稱:原告請我們去申報母親遺產,到國稅局報稅,補足資料,原告同意依照國稅局核定金額從母親帳戶扣除繳納,才完成繳納稅金,有被告知夫妻剩餘財產一事等語(見卷二第325頁),堪認原告同意國稅局核課遺產稅之方式,含扣除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範圍,並完成繳清。準此,可認原告至遲於完成繳清遺產稅之時間即108年3月26日,已明知黃玉鳳之剩餘財產數額應較自己為多,自該時起即得對黃玉鳳之繼承人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⒋原告雖辯稱:於黃玉鳳身故後,原告因受喪妻之痛所苦,
加上當時尚有與丙○○間之確認繼承權不存在訴訟正在進行,原告並無其餘心思處理其他事宜,家中事務及書信文件收發均係乙○○、甲○○打理,並由乙○○處理黃玉鳳遺產稅相關事務。迄至109年5月間乙○○至原告家中收信時,乙○○始將上情告知原告,原告始知對黃玉鳳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主張云云。然查,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之歷次遺產稅公文均合法送達至原告住處,原告並具相當管理經營能力,業如前述,其並知悉夫妻之間財產歸屬以及處分效果,逕以委由子女處理遺產稅相關事宜,完全不知其與配偶之間財產多寡,實難採認。至甲○○所稱:我們以為夫妻剩餘財產之請求,可以等確認丙○○繼承權不存在之訴訟終結,也就是丙○○無法繼承之後再來辦理,但是國稅局已讓我們延緩1年,第3年之後,國稅局說無法再延緩等語(見卷二第325頁)。可推認原告縱委由乙○○或甲○○處理家中事務、遺產稅辦理為真,然其等知悉原告有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為待確認繼承權不存在訴訟之結果明朗,始進而辦理遺產稅其他事宜,尚申請國稅局延緩辦理請求,並非等至109年5月國稅局通知才知悉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一事。原告前開所辯,不足採認。
⒌本件原告於108年3月26日明知黃玉鳳之剩餘財產數額較原
告為多,本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效,即應自108年3月26日起算。原告遲至110年11月19日始對被告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見卷一第13頁本院收文戳章),顯逾民法第1030條之1第5項規定之2年時效。辛○○及丁○○等三人並為時效抗辯(見卷二第308頁、卷三第33頁),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被告自得拒絕給付。原告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原告不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剩餘財產差額。
㈡承上,原告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211萬2,271元本息,並無理由。兩造其餘爭執事項(即上開㈡至㈣),與上開結論無涉,毋庸再審酌,併予敘明。
六、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給付211萬2,271元,及自追加被告暨陳述意見二狀送達翌日即111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審究,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請檢附上訴理由狀,並依對造人數一併提出相同數量之繕本),且應一併繳納上訴費;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者(例如:律師、..)提起上訴者,請一併提出委任狀正本。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張金蘭附表一:原告婚後積極財產編號項目價值(新臺幣)1屏東縣○○市○○○段○○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4,446,000元2屏東縣○○市○○○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1,347,500元3屏東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2,912,000元4屏東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2,607,500元5高雄市○○區○○里○○○路000巷0弄00○0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29,900元6屏東縣○○市○○路000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132,500元7屏東縣○○市○○巷00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6,600元8屏東縣○○市○○段000○0地號及762之3地號土地上建物(權利範圍:全部)72,500元9合作金庫屏南分行存款00000000000007,198,907元10合作金庫屏南分行0000000000000684,193元11合作金庫屏東分行存款0000000000000447,088元12合作金庫屏東分行支票存款54元13中華郵政儲金13,346,450元14特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往來債權1,020,000元15皇昇昌有限公司投資2,247,190元16鼎特發股份有限公司20000股320,088元17特發股份有限公司3000股0元18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32245股258,927元19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36940股386,023元20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10000股119,000元2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10456股244,147元22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0000股91,500元23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20000股254,000元24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10000股0元25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15763股31,526元26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30000股402,000元27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76318股881,472元28科風股份有限公司31400股70,650元29建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0000股962,500元30台灣典範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10000股58,600元31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426股71,351元32永日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000股162,000元33系統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000股77,500元34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53股6,701元35高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450股19,170元36同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33000股391,050元37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60000股654,000元38遠雄自貿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35000股609,000元39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41股370元40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8086股300,520元4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信託基金6,491,366元42富邦人壽小額終老保險000000000000保單價值20,017元43國泰人壽JZ添樂111終身壽險0000000000保單價值2,263,783元44合作金庫人壽富貴保管箱養老保險TSF0000000解約金690,367元45合作金庫人壽一舉得利萬能終身保險TSF0000000保單價值準備金1,112,441元46合作金庫人壽享利成雙變額萬能壽險(甲型)TUF0000000保單帳戶價值733,844元47合作金庫人壽富貴人生變額壽險(一)(甲型)TUF0000000保單帳戶價值442,486元48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3438股74,707元49合作金庫屏南分行存款000000000000036元50合作金庫屏南分行定存0000000000000800,000元合計55,465,144元附表二:黃玉鳳之婚後積極財產編號項目價值(新臺幣)1屏東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2,080,000元2屏東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2,080,000元3屏東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1,742,000元4屏東縣○○市○○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2,968,715元5屏東縣○○市○○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1,632,615元6屏東縣○○市○○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2,046,465元7屏東縣○○市○○里○○路000○0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1,466,220元8合作金庫屏東分行定存0000000000000900,000元9合作金庫屏東分行0000000000393,936元10合作金庫屏東分行0000000000000432,155元11合作金庫屏東分行00000000000001,000元12合作金庫屏東分行00000000000006,160,678元13合作金庫屏東分行00000000000003,723元14合作金庫屏東分行USD453.5113,551元15合作金庫屏東分行CNY1101.885,140元16合作金庫屏東分行USD1814.6054,223元17合作金庫屏南分行00000000000006,651,803元18台灣新光商銀屏東分行&ZZZZ;0000000000000976,464元19台灣新光商銀屏東分行USD77.302,363元20應收利息-合庫653元21應收利息-合庫3,021元22應收配息及利息2,645元23應收款項39,252元24抵押債權(債務人: 趙李滿 )3,000,000元25鼎特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往來1,000,000元26應收保單紅利及退還之保費4,528元27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183股38,208元28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000股119,000元29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0000股268,000元30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0162股429,733元3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1108股220,578元32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52股1,374元33建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0000股962,500元34系統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000股77,500元35科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000股22,5OO元36高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50股19,170元37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456股244,147元38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000股91,500元39同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7000股319,950元40宏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0000股12,482元41鼎特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0000股320,088元42永日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0000股324,000元43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2204股178,298元44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319股30,494元45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8569股329,971元46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000股80,900元47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725股11,082元48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0000股254,000元49遠雄自貿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5000股261,000元50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2099股458,879元51雅新2418股票10000股0元52台新中國(單位數44543.50)556,794元53貝莱亞高累(單位數:45885)487,101元54合庫高債B(單位數:113078.7)927,007元55富坦公司債(單位數:2357.113)416,976元56富坦天資美(單位數:2191.056)485,811元57瀚亞亞股收(單位數:2138.84)900,659元58富蘭黃金(單位數:101.997)43,340元59富坦固定收(單位數:393941)170,454元60貝萊高收債(單位數:3745.32)577,495元61摩根亞洲増(罝位數:4494.576)2,198,603元62富坦新固月(單位數:6226.623)1,561,076元63保單價值金12,627,836元合計59,689,6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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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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