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1號上訴人呈傳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朝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澎湖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3,2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0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於補繳裁判費時,應併提出上訴理由狀。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陳順輝法官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賴光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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