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5號原告 許春輝 住澎湖縣○○市○○街00號被告 阮玟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除未繳納裁判費外,亦未陳報門牌號碼澎湖縣○○市○○街00號建物之相關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此項裁定已於112年6月13日合法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前開補正裁定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揆諸首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吳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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