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18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186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凱揚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秋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27,9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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