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81號原告己○○○
丁○○丙○○共同 高秀枝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戊○○
乙○○○甲○○○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調整租金屬不定期限之租賃,應以推定其存續期間增加租金之總數,為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74年度臺抗字第32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不定期限租賃,因屬定期收益涉訟,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但書規定,以起訴調整部分之金額計算10年期間,為新臺幣叁佰陸拾伍萬零玖佰玖拾玖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貳佰叁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表:
┌────┬───────────────────┐│姓名│增加租金計算式│├────┼───────────────────┤│戊○○│1.98年度租金:│││29,200元(申報地價)×25平方公尺÷0.│││3025×6%=144,793元│││2.99年度租金:│││33,440元(申報地價)×25平方公尺÷0.│││3025×6%=165,818元│││3.10年增加之租金:│││(144,793元-100,000元)+(165,81│││8元-100,000元)×9=637,155元│├────┼───────────────────┤│乙○○○│1.98年度租金:│││29,200元(申報地價)×36.7平方公尺÷│││0.3025×6%=212,557元│││2.99年度租金:│││33,440元(申報地價)×36.7平方公尺÷│││0.3025×6%=243,421│││3.10年增加之租金:│││(212,557元-140,000元)+(243,42│││1元-140,000元)×9=1,003,346元│├────┼───────────────────┤│甲○○○│1.98年度租金:│││29,200元(申報地價)×36.7平方公尺÷│││0.3025×6%=212,557元│││2.99年度租金:│││33,440元(申報地價)×36.7平方公尺÷│││0.3025×6%=243,421│││3.10年增加之租金:│││(212,557元-140,000元)+(243,42│││1元-140,000元)×9=1,003,346元│├────┼───────────────────┤│ 張林桂梅 │1.98年度租金:│││29,200元(申報地價)×36.3平方公尺÷│││0.3025×6%=210,240元│││2.99年度租金:│││33,440元(申報地價)×36.3平方公尺÷│││0.3025×6%=240,768元│││3.10年增加之租金:│││(210,240元-137,000元)+(240,76│││8元-137,000元)×9=1,007,1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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