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簡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字第4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漢瑋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1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3
7,619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