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合立機電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永煌
相 對 人 林榮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雖於民國108年1月18日對相對人提起債
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8年度桃簡字第192號),惟因
該訴訟之訴訟標的為本院107年度壢簡字第880號確定判決
效力所及,故經本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
之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訟在案,是聲請人聲請停止本院10
7年度司執字第53751號強制執行程序,非有理由,應予駁
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