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245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以竹監苗裁字第裁54─F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為之裁決處分不服(原舉發案號:苗栗縣警察局95年11月7日苗縣警交字第F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5年10月17日17時30分,駕駛車號00-000號重型機車,在苗栗市○○路○○街處,因「駕駛執照逾期間仍駕車」之違規事實,經警當場攔停製單舉發,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第
1項第7款之規定,裁處新臺幣(下同)1千8百元,扣繳駕照。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並未接到監理站通知更換駕駛執照,而監理站竟然說有寄通知,又駕駛執照等同身分證、護照,通知換照怎如此隨便。再者,監理站說,有違規會請警員開罰單,那如果3年、5年都不違規,就不開此類罰單,是不是有失公平?
三、按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七、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前項第七款之駕駛執照並應扣繳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第7款、第2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異議人對於其在上開時間、地點,駕駛上開重型機車,因有「駕駛執照逾期期間仍駕車」之違規,經警當場攔停製單舉發之事實,有苗栗縣警察局95年11月7日苗縣警交字第F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查,且異議人在其所提出之聲明異議狀內亦不否認駕駛執照逾期期間仍駕車之事實,雖異議人爭執監理站應通知其更換駕駛執照云云。然查,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0條第1項「汽車駕駛執照為駕駛汽車之許可憑證,由駕駛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考驗及格後發給之。汽車駕駛人經考驗及格,未領取駕駛執照前,不得駕駛汽車。」、第52條第1項前段「汽車駕駛執照自發照之日起每滿六年換發一次,汽車駕駛人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前後一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照。」之規定,駕駛執照係汽車駕駛人考試及格後發給,並在有效期間屆滿前後一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照,法律並沒有規定監理站有通知異議人更換駕駛執照之義務,異議人上開辯詞尚難認為駕駛執照逾期駕駛不罰之正當理由。
五、綜上,本件違規事證明確,原處分機關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第7款、第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裁處罰鍰1,800元,並扣繳駕駛執照,於法並無不合,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