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1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1801號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於民國99年6月17日所為之裁決處分(原處分案號:高市交裁字第裁32-B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駕駛2輛以上之汽車共同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新臺幣(下同)3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汽車駕駛人,曾依第43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
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前項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規定,於汽車駕駛人係無駕駛執照駕車者,亦適用之,同條例第67條第2、5項亦有明文。又該法所指之車輛,係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故機車亦在規範範圍內,同法第3條第8款亦有規定。末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3項之事件,於應到案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處30,000元罰鍰,亦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可參。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駕駛 陳煌元 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小客車,於民國99年5月15日凌晨
4時13分許,行經高雄市○○○路時,有「二輛以上機車共同在道路上競駛(無駕駛執照)」之情形,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員警駕駛汽車尾隨其後並以手持攝影機錄影蒐證及拍照採證後逕行舉發,因認受處分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3項、第5項(漏載本項)、第67條第2、5項(漏載本條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43條、第44條、第67條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為由,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30,000元、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安全講習等情,有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高市交裁字第裁32-B00000000號)、舉發違規照片各1紙及錄影光碟1份等件在卷可稽。
三、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其於99年5月15日騎車與朋友慢速前進,路上雖然曾併排講話,有闖紅燈行為,但有注意行車安全,其確實無競駛飆車行為,這樣裁罰有失公允,其確實有犯錯,惟懇請貴中心是否予以分期繳納,或延期繳納云云。
四、經查:
(一)受處分人於99年6月17日收受上開裁決書後,於同年月22日向本院聲明異議,有送達證書、聲明異議狀上本院收文戳在卷可查,足認其聲明異議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程序上應屬適法,合先敘明。
(二)原處分機關認定異議人於上開時、地,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號重型機車,行經高雄市○○○路,共同與2輛以上之車輛在道路上以危險方式駕駛、競駛一事,係以高雄市新興分局於99年5月15日凌晨4時10分接獲110通報自立路有飆車族出現後,警方前往蒐證而提出採證錄影光碟1片及蒐證照片20張、職務報告等件為據,經本院勘驗上開採證錄影光碟,可見:異議人所駕駛920-ETX號重型機車,由自立一路上由北往南行駛時,與其他6輛均未戴安全帽騎士騎乘之機車併排成車隊行駛於道路上,並在進入自立一路至南台橫路路口時,跨越中央雙黃線逆向行駛於對向車道,又在經過自立一路與七賢二路路口時闖越紅燈,復跨越中央雙黃線逆向行駛於自立一路上對向車道上,另於經過自立一路與六合二路路口時闖越紅燈,復至經過自立一路與六合二路口後,方減速與XY6-980號重型機車靠右併排行駛等情,有上開採證光碟1張及擷取照片20張附卷可佐,足見異議人確有與2輛以上機車併排競駛,佔據道路、闖越紅燈等危險方式駕車之行為甚明,異議人徒以:我只是跟我朋友慢速併排在講話云云置辯,顯與客觀事證有違,無足憑採。準此,原處分機關認定受處分人有舉發之違規事實,係屬有據,受處分人之異議即無理由。
五、綜上,原處分機關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3項、第5項(漏載本項)、第67條第2、5項(漏載本條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3,0000元,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即無違誤,
六、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交通法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書記官劉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