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109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94號原告益三元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 丁青青 (董事)被告國立臺中教育大學代表人 楊思偉 (校長)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以國立臺中教育大學為被告,其所在地係設於臺中市○區○○路○○○號,依首揭規定,應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即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原告對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尚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劉穎怡法官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黃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