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2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3號原告佳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宗慶 (經理人)訴訟代理人 趙克攻 會計師(兼送達代收人)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100年6月23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0022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
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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