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侵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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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侵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侵附民字第54號原告0000甲000000(真實年籍身分資料詳卷)被告 曾明誼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賴昱志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