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1號抗告人 宋雅蓁 (原名 宋春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余泮欽 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01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渙文
法官林金灶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書記官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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