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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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原告 羅玉桂 被告 石承恩 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 律師
劉薰蕙 律師被告 凌淑貞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瑜玲
法官劉凱寧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奎彰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