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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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0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慶誥
陳企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寶禪 間遺產分割事件,上訴人二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2年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4年度臺抗字第14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其於第一審起訴時因裁判分割所受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9,277元,依上開說明,本件第二審上訴利益額應為1,619,27
7元。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又上訴人二人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書記官蔡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