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輔宣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輔宣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輔宣字第5號聲請人 蕭政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得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受輔助宣告人 蕭建智 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二、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分割協議書,且受輔助宣告人蕭建智分得部分之金(價)額不得低於其應有部分,並由全體共有人及特別代理人簽章。
三、特別代理人蕭雅出具之同意書上須載明為辦理受輔助宣告人蕭建智所有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分割相關事宜。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吉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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