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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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5號聲請人陳文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忠宮 間請求禁止侵害等事件(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482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482號禁止侵害等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就前項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482號禁止侵害等事件之上訴人,因上訴人患有重聽,為確認該案民國113年1月3日準備程序期日法官及被告之完整陳述,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前開規定無違,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國聖
法官董庭誌法官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書記官張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