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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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38號原告 陳玟 汝被告 吳品瑜
莊喬宇 黎玉碧 現收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計算式:
800000元+300000元+300000元=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