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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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96號上訴人即原告 宋瓊仙 被上訴人即被告 宋朝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9,2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