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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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解任公司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17號聲請人 洪千惠 法定代理人 洪鎂黛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相對人合利太大飯店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奕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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