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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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81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溢紘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112年度訴字第8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張溢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溢紘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簡志宇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