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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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汽車車籍資料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26號原告 鍾依達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 律師被告 鍾清美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汽車車籍資料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3年7月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惟依原告提出辦理變更汽車車籍登記之流程與法律依據,尚待釐清,並給予被告陳述意見之機會,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指定113年7月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原告請於113年4月20日前具狀,就以判決方式辦理過戶,是否仍應辦理重新領牌;如是,以判決辦理重新領牌及過戶等節,提出辦理方式說明及相關依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僑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黃俞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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