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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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49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指定辯護人 許景鐿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 劉嘉堯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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