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2樓之1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7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公共危險│詐欺││├─────────┼───────────┼──────────┼──────────┤│宣告刑│拘役45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97年2月17日│96年7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速偵字第871號│97年度偵字第2123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中交簡字第532號│98年度上易字第25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3.10│98.03.19││├───┼─────┼───────────┼──────────┼──────────┤││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中交簡字第532號│98年度上易字第259號│││判決├─────┼───────────┼──────────┼──────────┤││確定日期│97.04.03│98.03.19││├───┴─────┼───────────┼──────────┼──────────┤││臺中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7年度執字第5947號│98年度執字第2436號│││││(已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