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附民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湯素貞
甲○○○ 許素美 丁麗鳳鄭丁麗鳳 鄭元慶 林玉純 黃朱蘭香 林石樹 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偽造文書案件(96年度訴緝字第165號)經原告湯素貞、甲○○○、許素美、丁麗鳳即鄭丁麗鳳、鄭元慶、林玉純、黃朱蘭香、林石樹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蘇昌澤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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