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2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乙○○
3樓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8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4月16日起至130年4月1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95年4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2,8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5年4月19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自96年7月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677,288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房屋借據暨授信合約書件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拍字第2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270-5│建│5825.00│10000分之208│└──┴───┴────┴───┴───┴─┴────┴──────┘┌───────────────────────────────┐│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2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地│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下││││││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1│21│台南市南區金│台南市南│3層樓房│90│90│平│46分之│││43│華路1段48○巷○區○○段│鋼筋混凝│3.│3.│方│1│││1│99弄2之1號地│270-5地│土造│54│54│公│││││下室│號││││尺││├──┴─┴──────┴────┴────┴─┴─┴─┴───┤│共同使用部分:鹽埕段2143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300│└───────────────────────────────┘┌────────────────────────────────────────────────┐│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2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屋│騎│合│面│主要│陽│平│花│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範│││號│││││││出│││單│││││單│││││││房屋層數│層│層│層│物│樓│計│位│材料│台│台│台│位│圍│├──┼─┼──────┼────┼────┼─┼─┼─┼─┼─┼─┼─┼──┼─┼─┼─┼─┼─┤│002│21│台南市南區金│台南市南│3層樓房│48│50│50│13│3.│16│平│鋼筋│11│0.│1.│平│全│││40│華路1段48○巷○區○○段│鋼筋混凝│.6│.9│.9│.9│02│7.│方│混凝│.4│68│36│方││││7│99弄2之34號│270-5地│土造│2│8│8│5││55│公│土造│3│││公││││││號││││││││尺│││││尺│部│├──┴─┴──────┴────┴────┴─┴─┴─┴─┴─┴─┴─┴──┴─┴─┴─┴─┴─┤│共同使用部分:鹽埕段2143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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