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1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律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6月30日以法矯字第0970022273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98年5月10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謹翊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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