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2號
原告甲○○即祭祀公業 張能旺 管理人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訴字第22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846,348元(被告所有建物占用系爭宜蘭縣○○鎮○○段○○○○○號土地面積為151.34平方公尺,該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地價為12,200元,則被告所占用上開土地範圍之土地價值計1,846,3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6,939元,尚應補繳2,37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