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九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視為減刑如附表各該編號「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先後經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受刑人經執行後,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日假釋出獄,查其犯罪時間均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相符,依同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視為已減其宣告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得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五十條、九十三條第二項亦有明文。而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前之刑法第九十三條,原尚有第三項關於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假釋之規定,修正後之刑法第九十三條之所以刪除該項規定,乃因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四條以下已有相當規定之故也(詳參刪除理由)。從而,假釋中之受刑人,尚因付保護管束,而有撤銷假釋之可能,自仍有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再予定應執行刑以確定執行期滿日之必要,合先敘明。
三、復按修正後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公布施行日期同上);而同日修正前之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新舊法,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列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定;嗣經執行結果,受刑人已於九十六年一月三日假釋出監,迄未經撤銷假釋,有本院裁判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三所列之罪,均係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前所犯,且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減刑條件,而受刑人既於九十六年一月三日假釋出監,且迄未經撤銷假釋,揆諸前引同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自應視為已依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視為減得之刑詳如附表「減刑刑期」欄所示,無庸聲請裁定減刑(至原確定判決所宣告之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再者,附表所列各罪,均係於附表所列各罪裁判確定前所犯,自應就附表所列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前段、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附表┌──────┬───────────┬───────────┐│編號│一│二│├──────┼───────────┼───────────┤│罪名│肅清煙毒條例│過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肆年。│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公布前之肅清煙毒條例第│項│││九條第一項││├──────┼───────────┼───────────┤│犯罪日期│85年9月某日起至86年2月│86年7月27日│││26日止││├──────┼───────────┼───────────┤│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案號│86年度偵字第162、558、│87年度偵緝字第294號│││362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86年度上訴字第1469號│87年度交易字第304號││實├────┼───────────┼───────────┤│審│判決日期│86年10月7日│87年11月30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86年10月7日│88年1月4日│├─┴────┼───────────┼───────────┤│減刑刑期│有期徒刑貳年。│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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