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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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邱永祥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28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矢口否認有何欺瞞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惟其被訴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甲○○等人於偵查中證述在卷,復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小包扣案為證,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第2項之欺瞞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其前經本院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又其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96年8月3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6年11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羅國鴻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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