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交易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梅英
法官王沛雷法官劉秉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恆壽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