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五號
原告強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複代理人 林正忠 律師被告遠東世紀廣場第一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淑惠 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 律師
薛雅之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遠東世紀廣場第一期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叁佰叁拾陸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經原告為訴之追加後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肆萬玖仟叁佰捌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伍萬貳仟參佰陸拾元,尚不足新臺幣叁萬伍仟零貳拾肆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古秋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書記官王政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