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三一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約定條款第十六條「如因本契約而涉訟時,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自願受本借款之貴行撥貸分行所在地之法院審理之」,而本件借款係由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撥款,有借據可參,又查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位於台北市○○○路○段○○號,有查詢資料可稽。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陳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書記官王波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