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47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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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47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四七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二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貳、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所致之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參、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參考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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