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融資款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六三號
原告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融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捌萬肆仟貳佰柒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柒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劉景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