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判決
108年度員簡字第182號
原 告 范守忠
被 告 川誠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稱:嘗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諺誠 即 黃諺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持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面額合計新臺幣(下同)41
萬元之支票2紙,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屢經催討仍置之
不理。
(二)附表編號1支票為被告前向原告借款21萬元,其中15萬元為
原告拿現金給被告,另外6萬元為原告匯款;因為被告在銀
行的信用很差,故另外簽發附表編號2之20萬元之支票以做
擔保,原告跟被告說倘21萬元的支票有兌現,則20萬元的支
票會返還給被告。
(三)原告有兩造LINE的對話紀錄及6萬元的匯款紀錄單,可證明
被告向原告借款。
(四)被告在外面欠款一堆,連工程款也沒有給人家。
(五)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41萬元,及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
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一)原告之前有困難時都會向被告借票,原告於民國106年1月5
日至同年7月10日間陸續向被告借票,票到期時原告會把錢
匯進去;系爭2紙支票也是原告向被告借票,被告並沒有欠
原告本件主張之附表所示支票票款,但因為原告只有匯款6
萬元進來,所以才會跳票。
(二)原告所提出的兩造LINE對話紀錄跟本件沒有關係。
(三)原告只有匯款6萬元給被告,另外原告稱被告向原告拿現金1
5萬元並沒有這回事。
(四)原告所稱被告在外面的債務與本件完全沒有關係。
(五)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2紙支票,屆期提示
,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
單,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惟原告主張被告應
給付系爭2紙支票票款,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二)按票據固為無因證券,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
票人之前手間所存在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然發票人非
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此觀諸
票據法第13條本文反面解釋自明。又支票雖為無因證券,惟
於執票人主張發票人係向執票人借款而簽發支票為清償方式
,發票人復抗辯未收受借款者,兩造間就原因關係是否成立
之爭執,即應依一般舉證責任原則,由執票人就借款已經交
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73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
議(二)參照)。
(三)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係被告簽發並交付原告收執,為兩造所
不爭執,是兩造間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直接前後手關係,
依票據法第13條本文反面解釋,被告自得援引系爭支票之原
因關係事由對抗原告。被告否認有向原告借貸款項,亦否認
原告有交付借款21萬元予被告,依前揭說明,應由原告就金
錢交付及消費借貸成立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原告雖提出附表
所示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為證,惟持有支票不能證明
有交付借款之事實,再據原告所提出附卷之其與被告法定代
理人間line對話紀錄,亦僅為支票跳票後,原告催促被告法
定代理人給付票款及與被告商討如何因應之對話紀錄,並未
提及借款之相關事宜,難以作為被告確有向原告借款之證明
,又原告雖有於108年1月2日匯款6萬元至被告帳戶,然
被告辯稱該6萬元,係原告向被告借票使用而匯入被告帳戶
,非借貸之款項,原告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兩造間確有21
萬元之借貸關係存在,且原告確有交付被告21萬元借款之事
實,原告既不能證明有交付21萬元借款及消費借貸成立之事
實,則原告主張附表編號2之支票,係為擔保附表編號1的
借款支票會兌現始簽發,亦無可採。被告抗辯借貸關係不存
在並拒絕給付票款,核有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未能舉證證明有交付借款之事實,從而,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41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
○○○道○段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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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利息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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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支票號碼│
│││(新臺幣)│(即利息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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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年12月30日│210,000元│108年1月2日│SD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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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7年12月30日│200,000元│108年1月16日│SD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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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4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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