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七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五九一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六萬元。其陳述略稱:被告毆打原告,造成全身淤腫傷多處,須一個月時間療養,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
二、被告聲明:被告刑事案件部分否認毆打原告,惟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吳佳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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