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七0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五0一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簡易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徐奇川法官張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